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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6-07-05 12:05:00

[摘要]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 ,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2016年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按《关于确定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赣市公管委字〔2016〕4号)文件执行。

三、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出书面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经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同意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确定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 ,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 次会议精神,现将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 、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以市统计局出具的数据为准;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仍按2015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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